“新解释”保护弱势方更公平
通过司法解释给“婚内财产分割”提出两个特殊情况,这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看来,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在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法分委会副主任王芳看来,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真正的“重大突破”。
“经常有发现丈夫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来咨询,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我只能说没办法。”王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按现有法律,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此前,法院一般只对起诉离婚的夫妻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即使要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也仅追溯到起诉离婚前的3个月;而新条文可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出现侵犯财产权行为的苗头时,通过法律途径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无疑是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内的财产权益。”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在有重大理由情况下可进行分割规定的具体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不能分割,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这样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这样判定将更具公平性。
在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梁书文看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这两个特殊情况,是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总结:“很多成文的法律法规都是根据案例总结出来的规则,现在把它说的更具体明白,有利于法官判案。”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慎用
相比关于“房子”的几条规定遭来的一片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这条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条款得到了普遍的好评。在北京从事金融行业,并准备结婚的夏先生对此的态度是:“挺好的,法律健全了,你可以不用,但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得用上了。”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婚姻法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哪些归夫妻共同所有,哪些为夫妻一方财产均有明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分割,只有在夫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一精神被认为可以有效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并得到了多数法学家的认可。梁书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说,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不一样,如果不是特殊情况,本应不存在分割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此前也曾多次提出,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夫妻双方负有不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义务。”在杨立新看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分割,而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的两种特殊情况,他表示:“这两种情况已经差不多足够了,其他的情况不应该再去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已经是共同财产,夫妻要维持保护共有财产。”
李明舜同样对《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慎重的态度:“虽然我认为还有些情况可以考虑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比如夫妻之间产生了人身伤害。但婚内财产分割实际上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夫妻共有财产、解决财产问题的一个途径和帮助。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先进行试用,看看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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